根据《条例》,北京市支持无人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、城市公共汽电车、出租车、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,合乎条件的无人驾驶车辆可开展道路应用试点。
《条例》明确鼓励支持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,不仅为L3级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上路提供了法规依据,还推动了无人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落地、基础设施建设、数据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的发展。
业内认为,将“个人乘用车出行”纳入《条例》,释放出无人驾驶技术已较为成熟,已处于大规模应用前夜的积极信号。
对于无人驾驶车辆的安全和上路通行管理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无人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,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。
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,驾驶人或者安全员、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依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,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;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,也能自行协商处理。
据了解,在我国工信部发布的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中,驾驶自动化从L0到L5按6级划分:L0级为驾驶员驾驶,L1、L2级别为人类驾驶员主导,系统辅助;从L3级别开始,车辆控制权逐渐交由无人驾驶系统,L3级为有条件无人驾驶,L4级为高度无人驾驶,L5级为完全无人驾驶。